2)近代山陕地区基层水利管理体系探..._山河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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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究其原因,恐怕要归结为受水农户既是水利事业的最终受益者,也是水权分割中利益的直接相关者,正是这样的原因一些灌渠的水册将受水农户称为“利户”⑤。“利户”的概念直白地显示了水权分割结果与受水农户切身利益的相关关系,在中国北方缺水地区的自然背景下,维护水权就等于获得了生存权与发展权,由于“利户”分散且量大,渠长、水老人等自然就成为“利户”利益的代表者,虽然渠长、水老人等会在水权分割中获得自身希图的利益,但就整体上他们是一方水权的代表,他们代表的水权空间范围或是一条支渠、或是一个村落,无论发生自然灾害,还是水事纠纷,他们都有义务组织“利户”,协调纠纷,甚至上书官衙、冲陷于武力械斗之中。由于这样的原因渠长、水老人等,自然成为官、民渠任何一种灌渠类型中不可或缺的角色。

  二、渠长在基层水利管理体系中的职能

  渠长、水老人等水利系统的基层管理者主要职能在于监督水口、水程以及上下用水区域是否符合渠规,其中水口的开启、关闭意味着本灌区用水时刻的开始与结束;水程关系到每一个用水“利户”的直接利益;上下用水区域对于渠规的遵守程度则影响到本灌区的用水量。由于这些环节直接关系到灌渠浇灌功能的实现与“利户”水权保障,因此渠长所承担的监督、维护职能就显得十分重要。

  渠长、水老人这些职能不仅使他们成为官、民渠任何一种灌渠类型中不可或缺的角色,而且时刻置身于各类诉讼与纠纷之中。载于《洪洞县水利志补》的《副霍渠渠册》中记述了民国二年副霍渠掌例王义与刘玉瑞兴讼案,此案源于灌区内湾里村大户刘玉瑞等于渠道上游打堰截水,造成灌区大部分水地无水可浇,几成旱地,掌例王义代表灌区农户起诉刘玉瑞,经洪洞县裁断,令其“边浇地,边拆霸”。与刘玉瑞案相似,渠长出面交涉由截流引发的诉讼不断见载于各渠水册。截流之外大户夺水也是涉及灌区水权的重要水事纠纷,渠长作为灌区水权的代表者出面协调,并将其告送官衙几乎成为必须履行的职责。《连子渠渠册》所录顺治二年“水利碑记”载有连子渠生员程四哲、渠长郑国命状告范村大户左承诏恃强率众,堵塞渠道,抢夺连子渠泉源一案。《广平渠渠册》载乾隆三十六年梁家庄大户马致恭等“横筑截垫,霸水坏渠,害及万姓”,由经总渠长王荣先将其控告于官之事。由于水权直接关联到农户的生存权,因此因盗水而引起的纠纷常演发为械斗,而在械斗中渠长等职自然成为本灌区的领袖并卷入其中。《沃阳渠渠册》记述了道光二十二年洪洞县一桩水事讼案的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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